2019年5月5日,国家认监委发布《认监委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1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029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国认证联〔2017〕142号)有关要求,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将全面启动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认证机构
(一)协会将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情况,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告,明确标识各机构对应第一批认证目录可从事认证活动的范围。
(二)为使认证工作与招投标监测、装备统型等工作有机结合,协会将制定统一的产品认证证书编号规则,便于行业相关工作联动管理,请各机构按统一规则对认证证书进行编号。
(三)请各机构于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当月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注销、撤销等情况,亦可实时申报,秘书处收到相关信息后,将于2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上予以更新。
二、认证实施
(一)因认证机构技术能力各有侧重,请认证委托人进行认证委托前,务必认真核验机构资质范围,确认其具备申证产品的认证检验检测资质,避免对后续投标工作产生影响。
(二)对已投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产品,除认证实施规则有明确要求外,建议认证机构采用科学合理方式快速予以通过,但应确认该方式足以证明申证产品符合相应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应与采用标准程序通过担负同等责任。
三、认证采信
(一)原则上政府采购项目(含PPP项目),应一律采信获证产品。协会将加强行业自律,通过组织签署采信公约等有针对性的专项活动,持续推动认证采信工作,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倒逼落后产能退出,保障运营安全,建议应用单位积极将认证结果应用于供应商质量信用评价、招标采购、装备制造和工程建设监督、验收等各环节。
(三)为保证既有产品具备充足时间进行认证,建议应用单位统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采信获证产品。
因认证依据的《城市轨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BTC)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和《城市地铁车辆车钩缓冲装置技术规范》目前尚未正式发行,建议CBTC系统互联互通型号单元和车辆车钩缓冲装置认证采信时间统一为2019年12月1日。
四、认证信息平台
(一)协会将在官网设置认证专栏,搭建认证专用信息平台,平台内容计划设置为政策法规、资讯公告、认证目录、认证规则、技术标准、认证机构、认证流程、获证情况、采信情况等,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协会将依据上述资源建立供应商及认证机构评价体系,为应用单位的装备及服务采购工作提供信息参考,同时提升相关单位服务能力及水平。
五、认证培训及相关交流
(一)协会将于2019年6月分别组织应用单位和装备企业进行相关培训,装备企业主要培训方向为认证实施规则内容解读、机构资质确认、认证流程等;应用单位主要培训方向为上述内容概述及如何解读认证相关报告、如何推动采信工作等。
(二)培训期间如有认证机构已获批相关资质,协会将组织与培训人员进行现场交流。
(三)协会将通过展会论坛或其他宣传途径普及产品认证及其他各类安全评价工作之间的异同,协同推动行业整体安全评价工作。(转自中城协官方网站)